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博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