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9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昌益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