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958號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肆佰壹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