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110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芳春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芳春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芳春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