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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葉禾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零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年息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1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