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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湯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8,3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3,9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8324元
湯瑞明
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新臺幣573901元
湯瑞明
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8324元
湯瑞明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73901元
湯瑞明
暨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