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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范氏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氏暹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8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89,674元正未給付,其中80,309元為本金;9,086元為利息;2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309元
范氏暹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