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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亞儒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736,984元正未給付,其中709,327元為本金;26,95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亞儒於民國112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2,020,245元正未給付,其中1,969,978元為本金;49,4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亞儒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606,875元正未給付,其中594,593元為本金;11,48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9327元
劉亞儒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亞儒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4593元
劉亞儒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