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7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宏國
債 務 人 劉宏國
蘇汝蓉
一、債務人廣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宏國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劉宏國、蘇汝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劉宏國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