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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6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玟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玖佰伍拾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零伍拾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零伍拾元。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