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6號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玖佰伍拾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零伍拾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零伍拾元。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伍佰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