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品淇即黃愛舫
陳景淇即陳星羽
葛巧溱即葛承澐
(一)債務人黃品淇即黃愛舫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品淇即黃愛舫、葛巧溱即葛承澐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肆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品淇即黃愛舫、陳景淇即陳星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柒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貳萬陸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