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500號
陳軍霆即陳偉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軍霆即陳偉權前就讀醒吾高中邀同債務人陳家樟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0,68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陳軍霆即陳偉權自113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806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家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0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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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