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江志泓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