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58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泓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參萬貳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肆萬零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玖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