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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訟代理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張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