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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培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培文於民國110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13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162,325元正未給付,其中159,214元為本金;2,71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7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214元
羅培文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