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742號
債 權 人 韓君豪
債 務 人 韓乙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所示,債權人至多僅能釋明
本件借款債權本金為二百萬元,至所提出之
第三人韓曜安匯款予另一第三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至多僅能證明該匯款單所載第三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債權人未能提出其他足釋明其請求金額逾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部分之釋明證據,其聲請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部分即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