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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捌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參萬貳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