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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廖能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能皜前於民國107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9,80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