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佳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