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8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榮進即林明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柒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