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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訟代理人  林志瀚 
債  務  人  謝明之 


            陳秀玲 



一、債務人謝明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明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秀玲給付之(附表編號1、2,不含編號3)。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