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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仁杰於107年08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9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3024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324181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63%
003
22176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8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7%
004
178425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17%
005
68003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24181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22176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178425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68003元
張仁杰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