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襄玲於91年07月11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9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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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92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 | |
| | | 自民國93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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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即16%)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