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0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方志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