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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李子豪  

            張美香  

            李明雄  


一、債務人李子豪、李明雄、張美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子豪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光啟高中期間,邀同債務人李明雄、張美香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21,574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4月17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債務人李子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餘本金1,90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明雄、張美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利息,該部於113年3月27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0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8元
李子豪、李明雄、張美香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908元
李子豪、李明雄、張美香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08元
李子豪、李明雄、張美香
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8元
李子豪、李明雄、張美香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