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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簡佳德  

            簡忠義  

            王素英  


一、債務人王素英、簡佳德、簡忠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簡佳德於民國9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簡忠義、王素英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4筆,計新臺幣432,65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7月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債務人簡佳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餘本金306,3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忠義、王素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利息,該部於113年3月27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0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317元
王素英、簡佳德、簡忠義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306317元
王素英、簡佳德、簡忠義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6317元
王素英、簡佳德、簡忠義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317元
王素英、簡佳德、簡忠義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