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雅婷
(一)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柒仟陸佰玖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二)伍仟肆佰元,及其中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