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22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駿朗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