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289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朱彤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彤穎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朱彤穎
住所設於基隆市暖暖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又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朱彤穎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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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