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3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十五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志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