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437號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柒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