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明頡
(一)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參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