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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訟代理人  陳怡禎  
債  務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黃榆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伍佰玖拾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