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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式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由於債務人係公司,訴訟文書應向法定代理人居所送達,始生效力,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天佑戶籍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