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信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柒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