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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湘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5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0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5,7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3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8,7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9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59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
68048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3
新臺幣
535746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4
新臺幣
145394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5
新臺幣
22872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4%
006
新臺幣
85970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59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68048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535746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145394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22872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85970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