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93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3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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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0.812%,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1.624%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