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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子姮(原名:黃慧菱)



            鄧沛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子姮(原名:黃慧菱)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豫章工商期間,邀債務人鄧沛涒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33,007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
    債務人黃子姮(原名:黃慧菱)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鄧沛涒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7,258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58元
黃子姮(原名:黃慧菱)、鄧沛涒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7258元
黃子姮即黃慧菱、鄧沛涒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58元
黃子姮(原名:黃慧菱)、鄧沛涒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