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苡筠
王奕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廖苡筠於民國100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訴外人廖加賜、蘇皎擔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107,137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嗣債務人廖苡筠於106年9月29日申請變更保證人為債務人王奕凱,簽訂增補約據1紙,改以債務人王奕凱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王奕凱並承諾承擔訴外人廖加賜、蘇皎連帶保證債務。
詎債務人廖苡筠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王奕凱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8,387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96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