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鄭又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鄭又慈前於民國106年4月4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27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