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9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子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
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余子謙並未依約
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
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
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
本件之
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
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