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銘樹
(一)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玖萬零壹佰零陸元,及其中陸佰柒拾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參佰參拾參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參佰貳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