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8號
債 權 人 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榅暐即河洛水電工程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