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1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健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參萬零參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