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婉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零伍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壹仟零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萬零柒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參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