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450號
債 權 人 億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唐鳳璟即璟凱商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唐鳳璟即璟凱商店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供之璟凱商店商業登記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債務人唐鳳璟,而璟凱商店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歇業。又
獨資商號無
法律上人格,依法
非權利義務主體,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故本件應由商號之負責人唐鳳璟個人負擔。
經查,本件債務人唐鳳璟之戶籍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依
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