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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曾郁軒  


債  務  人  歐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1年08月18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2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6.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證二) ,(民國113年10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8.1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繳款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三、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核貸1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0.6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證二),(民國113年09月1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38%)。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料,上開借款分別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及113年09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三、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202207)影本乙份。四、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五、繳款明細查詢乙份。六、利率變動表乙份。七、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000元
歐家瑋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
年息8.15%
001
新臺幣120,000元
歐家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1日止
年息9.78%
001
新臺幣120,000元
歐家瑋
自民國114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5%
002
新臺幣1,095,495元
歐家瑋
自民國113年09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2.38%
002
新臺幣1,095,495元
歐家瑋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6日止
年息14.856%
002
新臺幣1,095,495元
歐家瑋
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