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5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文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9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曾文熙於民國91年09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