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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35號
債  權  人  王怡凱  


債  務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淑芳  
人                 

債  務  人  曾淑芳  


一、債務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曾淑芳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二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