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535號
債 權 人 王怡凱
債 務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淑芳
人
債 務 人 曾淑芳
一、
債務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曾淑芳應向
債權人給付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二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